擅自使用“光头强”厂家4.5万元买教训
Source:现代快报
Updated:2015-04-22
未经授权,就把“光头强”“熊大”“熊二”的形象印在电暖袋上,上海某电器公司被告上法庭,最终赔了原告4.5万元。昨天,在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武进区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前述案件颇具警醒作用。
江苏源燊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燊动漫)通过授权取得了《熊出没》动画影视剧作品中“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等动画形象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毛绒抱枕、毛绒手捂、毛绒摇马上使用的权利。
2013年底,源燊动漫在遥观镇等地的6家超市里发现,这些超市销售的一种电暖袋上印有“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形象。在搜集证据后,源燊动漫将6家超市的负责人及电暖袋的生产厂家上海某电器公司等告上法庭。
武进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是动画片《熊出没》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华强公司与源燊动漫签订协议,授予源燊动漫使用“熊大”等角色形象、背景素材、元素名称等权利,同时对侵权使用动漫形象的行为进行维权查处。
在其中一起诉讼中,源燊动漫诉请判令被告一家超市负责人许某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13790元、被告上海某电器公司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武进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器公司赔偿源燊动漫4.5万元、许某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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